宁波律师-案例-法律知识-陈春香供
宁波陈春香律师团队主要成员:陈春香、胡建华、周艳云;
宗旨:专业过硬,作风优良,德才兼备;案无大小,尽职尽责,问心无愧,不局限于承办案件,立足于预防风险、解决问题。不仅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法律问题,且致力于提供充盈温润的思想启迪,探讨自我思维改良模式,不断习得自我更新的能力,增强个体自修自省力,追寻问题源头,探索有益个体幸福的思想行为模式。有破有立,与当事人在探讨问题、解决问题中实现持续成长与智慧提升。
案例:
原告依离婚协议约定积极履行义务,但,被告离婚后,明确表示后悔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处理,于某年某月协同其父私自闯进原告住处,侵占涉案房屋,拒不搬出,并提出各种非法无理要求。如原告回家,被告及其家人用极端方式限制原告人身自由胁迫满足被告要求,原告被迫有家不能归,同时,前来看房的意向购房者无法进入涉案房产看房,涉案房屋不能出售,即使涉案房产买卖合同顺利签订,原告将面临过户不能等违约风险,严重损害原告对涉案房产的合法权益。原被告几经商谈无果,原告心力憔悴,依法起诉至法院。
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该规定排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中的适用。离婚协议属于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依据该规定,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约定是离婚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为解除婚姻关系而对财产进行的分配,与人身关系具有密切关系,从属于离婚协议,故与离婚协议一样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离婚协议从性质上讲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判断离婚协议的条款是否有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规范民事法律行为及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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