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找产品 » 法律服务 » 刑事辩护律师-概念-作用-陈春香供

刑事辩护律师-概念-作用-陈春香供

  • 供应价格:面议
  • 所属行业:法律服务
  • 关 键 词: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概念,刑事辩护作用
  • 浏览次数:0次
  • ***更新: 2020-01-09 15:26:24
  • 在线洽淡联系我们
  • 公司名称: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 联 系 人:胡建华
  • 联系手机:13967895651
  • 联系固话:27891336
  •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东路302-312号(330弄26号)攸沃东轩大厦10楼
  • 商铺网址:http://www.cnbuxiugangw.cn/shopchu488479

刑事辩护律师-概念-作用-陈春香供详细说明

刑事辩护律师-概念-作用-陈春香供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开始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的,有权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前仍需要向刑事侦查部门提出申请,由刑事侦查部门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侦查机关可根据案情确定是否派员在场,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律师在本阶段介入,应经侦查部门批准,但在实践当中,侦查机关出于案件侦破需要,对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问题上一直存在对立情绪,所谓48小时的时间规定形同一张废纸。

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审查起诉阶段和公诉审判阶段律师可在工作时间内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无需向司法机关提前申请。

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免责声明: 本页面所展现的信息及其他相关推荐信息,均来源于其对应的商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该信息的来源商铺所属企业完全负责。本站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如涉及作品内容、 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核实后进行删除,本网站对此声明具有最终解释权。

友情提醒: 建议您在购买相关产品前务必确认资质及产品质量,过低的价格有可能是虚假信息,请谨慎对待,谨防上当受骗。

诚信档案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

**企业 第 1 年

进入店铺|给商家留言

  • 会员级别:**企业 [第6年] 指数: 1 级
  • 店铺等级:
  • 旺铺店长:chu488479
  • 服务保障:暂未签署消保协议
  • 什么是消费者保障协议
  • 认证类型:
  • 身份认证: [诚信档案]
  • 状态:[离线] [加为商友] [发送信件]

热门供应